哪些行为属于医保欺诈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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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欺诈骗保行为

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的;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

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以下行为: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

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

2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欺诈骗保行为。

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的;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以下行为:串换药品、医用耗材;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

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

3

参保人员欺诈骗保行为。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

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以下行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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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经办机构(包括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和承办各类医保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欺诈骗保行为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

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

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

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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