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上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职工医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灵活就业登记地或居住地申请参加职工医保。
1、单位在职职工缴费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单位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为缴费基数的8%,职工个人缴费率为缴费基数的2%。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率(8%),缴费基数为全省统一的职工医保缴费基准值的60%,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月缴费,也可结合实际选择一次性预缴全年应缴职工医保费。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大病保险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各项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费用在3个月内(含)按规定补足基本医保费、大病保险费后,从缴费到账之日起恢复享受各项医保待遇,欠缴费用期间医保待遇可追溯,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费用超过3个月,按暂停参保处理,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补足欠缴费用期间基本医保费、大病保险费后,可恢复参保,从缴费30日后享受各项医保待遇,欠缴费用期间医保待遇不再追补。
◆因用人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含大病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参保人员 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简称:视同缴费)。在外省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后,作为本省视同缴费年限。参加居民医保的年限,不能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办理医保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能低于男满 30年、女满 25 年,其中在本省范围内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自 2023年起,每年增加在本省范围内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1年,5年内逐步达到 15 年。
◆为加强对职工医保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保障,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同时参加职工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180元/年(即 15 元/月)。
◆有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大病保险费由县医保经办部门从个人账户中统一代扣。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每年1-3月份,可以使用手机在“湘税社保”APP 中一次性缴清当年的大病保险费。也可以线下在政务中心一楼税务窗口或各银行网点进行缴费。
医保关系的转入转出可分为“线上”和“线下”两个途径。线上办理:微信打开“湘医保”公众号,点击右下方“服务平台”,选择菜单中的“医保服务”,即可打开“湘医保服务平台”,在“业务办理”模块中点击“更多”,找到“经办业务”后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转入”或“基本医疗保险转出”然后进点击“开始办理”,按提示操作后点击“提交”即可,县医保部门将在提交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
线下办理:参保人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和《基本医疗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在县政务中心一楼医保服务窗口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