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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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可参加生育保险?

参加职工医保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起按月征缴,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雇用和招录职工,无论男女,都应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仅限在职女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暂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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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参保人员需要缴费多久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在职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的,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节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职工在职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缴费的次月起连续缴足10个月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及生育补助金待遇。参保人员停保后,3个月以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津贴及生育补助金待遇。补缴超过3个月的,从正常缴费之日起10个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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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可以享受哪些生育待遇?

生育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补助费、生育医疗费用、计生手术医疗费、生育津贴及生育补助金。

1、产前检查费补助

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 1200 元

2、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4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3、计生手术医疗费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800元;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1600元;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2000元

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4、什么是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规定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98号)的有关规定,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a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 158天产假(含 60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b女职工怀孕未满 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15天产假;怀孕满 2个月未满 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30天产假;怀孕满 4个月未满 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42天产假;怀孕满 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75天产假。

5、哪些情况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待遇?

a参保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合法生育,其配偶未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可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规定 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b参保女职工失业后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规定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或其配偶)已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不得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含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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