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耗采购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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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阳光采购政策

根据湘医保函(2024)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阳光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要求:

1.阳光采购机构及范围: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其他协议医药机构(自愿参加)。所需药品和面向患者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均应进行网上线上采购。

2.阳光采购规范:坚持网上采购,杜绝网外采购, 规范网上议价采购,严格执行零差率政策。

3.采购平台:“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和耗材招采管理系统”。

4.招采平台账号申请流程:在招采子系统开展药品或医用耗材网上采购业务的药店、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申请身份认证为医药机构通过招采子系统线上提交申请资料(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相关资质材料、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没有上述材料的部门和司法系统所属或其它系统单位,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医保部门在收到所属机构提交的完整资料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审核工作。

5.网外采购处理:将网上采购要求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对违规开展网外采购的医疗机构开展通报批评,约谈提醒,暂缓、拒付或扣减医保结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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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政策

1.集中采购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其他协议医药机构(自愿参加)。

2.集中采购规范:通过“省采购平台”、“医保招采管理系统”采购交易,严格执行中选产品价格,严禁线下采购,严禁各种形式的二次议价。

3.集中采购层级:(1)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由国家医保局组织开展);(2)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由若干省、自辖市、自治区组成集采联盟某个省级医保部门牵头组织开展);(4)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由湖南省医保局组织开展或委托市州医保局组织开展)。

4.集采机构采购程序:(1)科学报量(根据每批次集采政策要求,结合本院上年度产品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因素进行报量,药品要求报量不低于其历史采购量的80%,耗材根据每个产品的报量要求执行);(2)签订协议(根据每批次集采政策要求,医疗机构直接或委托医保经办机构与中标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协议,对于采购周期为数年的批次,采购协议一年一签,下一采购年度约定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首年约定采购量);(3)采购使用(根据每批次集采政策要求,医疗机构要及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在确保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可采购价格适宜的未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采购量在同期该通用名该剂型药品采购总量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采购方案规定的约定采购量比例。医药机构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后,采购挂网价低于中选价格的非中选“过评药品”,不受此比例限制);(4)货款结算(医疗机构在医保招采系统采购的集采产品货款,按月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药货款结算管理”系统直接与医药企业进行结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

5.集采违规处理 :(1)对无正当理由不报量、少报量,不完成约定采购量,采购非中选产品金额大、比例高,中选产品采购进度滞后的医疗机构可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提醒;(2)对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约定采购量,采购非中选产品金额大、比例高,不按规定使用中选产品,违规网外采购的医疗机构纳入年度协议考核,暂缓、拒付、扣减医保结算资金;(3)对违反集采政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移送医保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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