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②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有第三 人责任伤害等;
③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如疾病筛查、预防接种等;
④ 健康体检、心理咨询、美容、义齿、视力矫正、辅助生育以及产后康复等非功能性医疗保健与康复服务;
⑤ 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就医与药店购药费用;
⑥ 参保患者已经享受慢特病门诊待遇或“双通道”管理药品待 遇的医药费用;
⑦ 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⑧ 个人及家庭预防性备用药物及医用耗材等;
⑨ 在监狱服刑期间以及因犯罪行为发生的医药费用;
⑩ 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诊疗项目、执业范围和经营范围的医疗 费用;
⑪ 国家和我省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